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
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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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城市水环境,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按照省市系列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全面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办证对象

在城区范围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经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证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各排水户必须按要求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办证流程和方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准备如下材料:

1)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字迹清楚;仅限新建排水设施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

2)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排水户作出的书面承诺负责)

3)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①请用电脑打印或是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②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③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审查原件。)

4)排水许可申请表。

5)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非必要)

2.材料准备齐全、规范后到满城区行政审批局二楼综合窗口进行业务办理直至办结。

3.详细地点:满城区玉川路行政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

4.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5.咨询电话:0312—7133663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www.hbzwfw.gov.cn)——点击注册——法人注册——按照要求进行注册——登录——保定市——满城区——法人办事——按部门——行政审批局——搜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在线办理——按照要求提交电子版资料。

2.材料准确齐全后,按要求网上提交资料;网上预审通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发送一次性告知书,整改后再次提交。

3.网上办结后,到二楼统一出证中心领取排水许可证。

四、相关要求

(一)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城市排水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向城市管网、井篦倾倒餐厨垃圾、污水等杂物,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否则,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所有排水户必须按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水,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否则,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24日

附:

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1.《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