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区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的通告
- 发布:
- 保定市满城区政府
- 时间:
-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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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满城区分局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保定市满城区商务局
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
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按照《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和省、市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是指2013年7月1日前在我区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交运发〔2020〕47号文件印发后(2020年4月27日)经拆解公司拆解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补贴申领条件
(一)申请淘汰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包含“五类车”即:查封、扣压、盗抢、抵押、质押);
2.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因灭失或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3.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4.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有本市合法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取得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6.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需交回《道路运输证》原件。
(二)凡属下列情形的不予补贴:
1.机动车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含)或在通告之日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4.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资金分两次发放,首次补贴按照车辆注册年限、车型等因素确定我区淘汰车辆首次补贴标准;二次补贴标准待国家奖补资金到位后,按照车辆注册年限、车型等因素视情发放。
2020年10月31日之前受理的淘汰车辆按补贴标准发放,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的淘汰车辆按补贴标准减半发放。
四、补贴办理时间和地点
由区交通运输局满城分局会同区生态、商务、公安、财政部门在交通运输局设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办公。
咨询电话:0312-7071285。
特此通告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保定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首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