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区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公示
- 发布:
- 满城区税务局
- 时间:
-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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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收费标准: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2%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三、收费主体:用人单位主管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元/月
五、计费依据: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六、征收范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原则上与增值税、消费税一样。
缴纳义务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相同。
七、收费对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地点,原则上与增值税、消费税一样。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对象为在管辖区域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九、减免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2-7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