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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满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表

发布:
满城经济开发区
时间: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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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表
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

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
减免标准文件名称减免项目实施时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河北满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元/每平方米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河北满城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涉及以下情况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减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2000年4月27日7198768         7131120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2015年1月1日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2017年5月9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6月1日
全部减免《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 1991年2月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2000年4月27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2007年8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2011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改造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 2009年5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2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2009年4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2013年11月7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2010年8月31日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冀教发〔2020〕14号)2020年2月24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2015年1月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76号)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按比例减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2010年1月28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2019年7月1日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施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