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示
- 发布:
- 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时间:
-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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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依据
冀政发〔2016〕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财税〔2017〕2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建设项目征收标准
地区范围内住宅、非住宅80元/平方米;建制镇范围内非住宅40元/平方米。
三、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项目。
五、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征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
咨询电话:7198768 7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