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 发布:
- 满城区水利局
- 时间:
-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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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主体:主管税务部门
四、计费单位: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冀财非税〔2020〕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
六、收费范围: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区域内山丘、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七、收费对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采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征收)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缴费人自行据实计算应缴费额,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九、减免规定:
依据冀财非税〔2020〕5号文件,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依据冀财税〔2016〕100号文件,下列情形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分进行减免,小微企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查询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认定。
监督举报电话:0312-7198768 0312-7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