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示
- 发布:
- 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时间:
-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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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项目征收标准
地区范围内住宅、非住宅80元/平方米;建制镇范围内住宅、非住宅40元/平方米。
三、收费主体:住建局
四、计费单位:元/每平方米
五、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依据
冀政发〔2016〕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冀财税〔2017〕2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保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六、收费范围:在我省城市(指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冀政发〔2016〕51号)
七、收费对象:单位或个人
八、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九、减免规定:配套费减免政策
(1)人防工程免征。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征,含小区配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4)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免征。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5)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免征。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6)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7)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8)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9)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1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依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定义。
(11)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含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征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2-7198768 7131120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