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
- 保定市满城区政府
- 时间:
-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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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要求,Ⅲ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及区域
根据保定市满城区大气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紧急通知》,我区于2020年2月5日上午10: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法规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局统筹全区禁放工作,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二)应急管理局、区供销社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巡查监管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属地和连带责任,组织居(村)委会按照通告要求做好辖区居民禁放宣传和监督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经营门店的禁放宣传和监督工作;综合执法部门协调主要路口LED大屏,沿街商铺LED屏显示禁放内容。
(四)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多渠道宣传禁放规定,公布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和案件信息。
(五)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正月十四、正月十五、正月十六三天必须全域全天候巡查,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拍照取证,公安部门及时跟进处理。
四、有奖举报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