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的通告
- 发布:
- 保定市满城区政府
- 时间:
-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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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及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保定市满城区界河等10条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方案
序号 | 河道名称 | 起止地点 | 管理范围边界线 | 备注 | ||
堤(岸)别 | 长度(km) | 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 ||||
1 | 界河 | 车厂村—尉公北 | 左 | 36.165 | 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淹没线划定。尉公北以下(龙泉河)按保定市人民政府通告执行。 | 局部河段管理范围在满足河道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
右 | 36.221 | |||||
2 | 慈家台沟 (含龙居沟) | 八亩台村北—入界河河口 | 左 | 22.632 | 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淹没线划定。 | |
右 | 22.962 | |||||
3 | 漕河 | 龙门水库 — 保定市高新区界 | 左 | 27.316 | 有堤段堤脚以外10m,无堤段按10年一遇淹没线划定。 | |
右 | 28.199 | |||||
4 | 马连川河 | 马连川村—入漕河河口 | 左 | 10.689 | 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淹没线划定。 | |
右 | 10.648 | |||||
5 | 百草沟 | 方顺桥村—竞秀区界 | 左 | 11.192 | 管理范围按现状河坎以外1-3m划定 | |
右 | 11.223 | |||||
6 | 侯河 | 西原屯村东—竞秀区界 | 左 | 3.991 | 管理范围按现状河坎以外1-3m划定 | |
右 | 3.992 | |||||
7 | 新金线河 | 东洪义村北—满望界 | 左 | 2.659 | 管理范围按现状河坎以外1-3m划定 | |
右 | 2.672 | |||||
8 | 白岳河 | 满顺界—入龙泉河河口 | 左 | 0.769 | 管理范围按现状河坎以外1-3m划定 | |
右 | 0.787 | |||||
9 | 运粮河 | 满顺界—入龙泉河河口 | 左 | 0.420 | 管理范围按保定市人民政府通告执行 | |
右 | 0.521 | |||||
10 | 北关沟 | 城区以外河段 | 左 | 3.328 | 管理范围按现状河坎以外1-3m划定 | |
右 | 3.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