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发布:
- 满城区融媒体中心
- 时间:
-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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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年满18周岁;(常住时限为1年以上)。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收入在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5.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18周岁至30周岁,未婚;
2.持有身份证;
3.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4.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明或取得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申请时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
5.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6.本人在就业城市无私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产权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7.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身份证;
3.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4.在城镇就业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5.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地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未租赁公有产权住房;
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7.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新就业职工成家后,可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本人或配偶在本县有私有产权住房或已租住公有产权住房的;
(四)随父母或子女居住,住房不困难的;
(五)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就业地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六)被拆迁人在就业地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或享受住房保障未退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