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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查看!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公布!

发布: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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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创业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保定市人社局、财政局对《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9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依法进行市场化运营,以成功孵化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为目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体系完善的各类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以“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突出成效”为原则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场地服务功能。能为创业实体提供办公场地和用于经营培训活动的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免费)及物业保障等。

(二)创业服务功能。能积极宣传并协助人社部门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免费为入驻实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登记注册、税费减免、补贴申请、人力资源、营销推广等“一站式”创业就业咨询服务。

(三)商事代理功能。能免费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事项等基本业务咨询服务。

(四)项目推介功能。能免费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组织开展孵化基地和创业实体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活动,提高孵化基地和成熟创业实体的社会知晓度。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在我市辖区内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状况良好且无法律纠纷,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运营场地主体建筑合法且稳定,自有产权或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运营场地布局合理,明确标识创业孵化区、公共服务区和基地办公区,首次申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不超过5000㎡,总建筑面积的15%-20%作为公共服务区用于商务洽谈、会议培训、项目展示等活动;能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物业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网络等基础性配套设施。

(四)运营场地各类标识清晰,档案齐全,基地简介、管理团队、规划布局、政策宣传栏、事务公开栏等信息设施上墙。

(五)容纳创业实体50户以上,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30%且创业实体平均稳定带动就业2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按登记就业的职工人数确定)以上。

(六)成熟的管理服务团队,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从事基地业务日常管理(含1名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5名以上创业导师,应为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或5年以上创业成功经历或5年以上创业指导服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七)健全的管理服务制度,成熟的入驻退出机制,明确的创业帮扶措施。

(八)驻保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时可适当放宽以上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材料(附件1)。

(一)《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运营机构信用报告、公司章程(仅限企业)、银行开设账户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信用报告、场地产权证明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提供产权归属材料,且运营机构为第一承租人)、场地平面图(须标明房间号)、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

(三)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发展定位、盈利模式、投资主体、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平台合作、创业服务、入驻实体、运行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基地管理团队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和创业导师花名册(附聘任合同)。

(五)入驻实体花名册(附营业执照、入驻协议)。

(六)入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登记就业材料)。

(七)基地的整体外观、办公区、公共服务区等图片各2张,附文字说明。

上述材料用A4纸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向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认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人社部门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开展实地核查,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路演与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打分,得分在85分以上的认定为合格。

(三)通过初审的,在人社部门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有效期5年;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半年后,人社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对在本细则执行前认定的孵化基地组织开展再次评估认定工作。

(五)各县(市、区)拟新增认定孵化基地应向市人社部门报备,待批复后方可进行认定,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不得随意变更运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产权归属、场地功能和规划布局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属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运营地址的需同时提交已入驻创业实体安置方案,经核准批复后方可办理变更。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以上内容的孵化基地,由所属人社部门取消定点资格,或由上级人社部门责令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孵化基地负责自身运营和入驻创业实体的日常管理,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实体健康发展,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十条  管理要求。孵化基地应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阶段计划并实施,每月5日前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上月工作情况,包括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实体经营情况,创业实体数量增减情况、带动就业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环境营造。孵化基地应标识明晰,创业氛围浓厚,显著位置悬挂基地及管理团队简介、基地平面图、创业实体位置引导栏,政策宣传栏、事务公开栏、规章制度栏以及其他创业元素。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孵化基地按照人社部门制定的考勤制度要求,负责创业实体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考勤档案;孵化基地应每日对创业实体进行巡查,定期核查创业实体经营情况及创业者工商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做到及时掌握并记录,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实体要予以清退。人社部门对孵化基地考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导师管理。孵化基地在人社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基地创业导师资质审查、聘任管理、创业服务等工作。基地创业导师分为“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和基地自聘创业导师。市人社部门创建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库,符合入库条件的创业导师由市人社部门聘为“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每个孵化基地创业导师总数10人以内的,“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数量占比不低于50%;创业导师总数11人以上的,“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数量不少于6人。每个孵化基地创业导师数量和创业实体数量配备比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档案建设。

(一)孵化基地应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认定为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认定证书、创业实体入驻及退出台账、补贴资金台账、各项创业活动开展情况台账,按人社部门要求报送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相关资料。

(二)孵化基地应建立创业实体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并对已退出的创业实体档案长期保留。档案内容包括: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期间各年度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信用报告,创业就业登记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仅限企业),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体现创业实体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带动就业材料等,材料须真实、清晰、完整。

 

第四章  考评监督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认定时间满1年的孵化基地进行考评。通过考评了解和掌握全市孵化基地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鼓励争优,推动孵化基地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十六条  考评内容。

(一)对孵化基地的基本功能进行考评,内容包含场地保障功能、创业孵化功能、创业服务功能、市场推广功能、带动就业能力、推动社会保险费缴费能力等;

(二)对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能力进行考评,内容包含创业场地运营管理能力、创业实体日常管理能力、创业实体孵化服务能力、各项任务响应贯彻能力、创业信息宣传推广能力等。

人社部门采用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对孵化基地进行考评,填写《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表》(附件2)并打分。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得分80-89分评为良好,得分70-79分评为合格,得分60-69分评为基本合格,得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孵化基地暂停3个月的创业实体新增入驻。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认定后满6个月,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不具备本细则认定条件的。

(三)运营机构丧失运营能力,无法管理孵化基地的。

(四)运营机构存在场地产权问题或经济民事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日常管理或创业服务缺失被创业实体1年内投诉3次以上并查实,且未及时整改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七)弄虚作假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

(八)独立补贴时段内,未满6个月即退出的创业实体数量占所有办理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的比例超过20%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创业实体的入驻和退出

 

第十八条  孵化基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含不享受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政策的项目),凡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并享受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的创业实体应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孵化基地应认真核验创业实体申请材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负责。创业实体经孵化基地所属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驻并享受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第十九条  孵化期限。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稳定带动就业5人(登记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及以上的创业实体,期满退出前1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满退出时创业者年龄不能超过法定劳动年龄)。

第二十条  入驻条件。

(一)创业者应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或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身份证年龄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47周岁。

(二)创业者应为初次创业(非国家限定行业),创业前未担任过企业、社团组织及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营业执照时未在其他单位任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入驻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合规自主经营。

(三)创业者应在申请入驻的孵化基地内注册营业执照,申请入驻时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创业实体为企业的,创业者持股比例应为最高,本细则执行前已入驻的创业者持股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将创业者持股比例调整到位,未调整到位的,须办理退出。

(四)创业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征信良好。

第二十一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本人身份证、身份类别凭证、登记失业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仅限企业)、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二)初审。孵化基地受理申请,邀请“保定市大众创业导师”对申请入驻创业实体进行初审。

(三)复审。孵化基地将初审合格的创业实体相关材料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人社部门复审。

(四)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入驻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签订《保定市创业实体入驻协议》(附件4),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个独立封闭物理空间内只能安排1个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期间,应依法经营,不得随意变更办公场所,必须服从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孵化基地做好相关信息、数据和报表的统计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退出管理。创业实体退出分为期满退出、自愿退出、勒令退出和其他退出。

(一)退出程序。孵化基地填写《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附件5),报送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终止《保定市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二)期满退出。孵化基地应于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按程序办理退出。

(三)自愿退出。创业实体可自愿申请退出。创业实体填写《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向孵化基地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孵化基地受理申请并按程序办理退出。

(四)勒令退出。入驻期间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孵化基地或人社部门可直接勒令其退出,并取消该创业实体当期补贴申领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且未及时整改的。

2.自身原因导致严重民事经济纠纷或安全事故的。

3.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拒不整改的。

4.擅自转租转借办公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相符的。

5.连续旷工1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的。

6.每个年度内,月出勤率低于30%的,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每月出勤率低于60%的。

7.不服从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的。

8.严重违反协议内容的。

(五)其他原因应退出的情况。    

 

第六章 资金补贴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补贴政策。

(一)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孵化期间产生的房租物业水电费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本细则执行之日以后办理入驻的创业实体按此执行。

(二)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实体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入驻协议确定入驻之日起开始享受本政策,未审核通过或审批入驻前创业实体在基地内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创业实体自行承担。全市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参考《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冀人社发〔2022〕17号)执行,每月每个创业实体按所属地区对应档次进行定额补贴(第1档为2200元/月,第2档为2000元/月,第3档为1800元/月),并同时与创业实体的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挂钩,补贴面积≥50㎡按照100%当地补贴标准执行,40㎡≤补贴面积<50㎡按照80%当地补贴标准执行,30㎡≤补贴面积<40㎡按照60%当地补贴标准执行,补贴面积<30㎡不予补贴。独立补贴时段内,每个创业实体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应补金额在依据补贴标准核算的补贴金额和基地收费金额中按照金额少的执行。本细则执行之日以后办理入驻的创业实体按此执行。

(三)创业实体每月15日前退出孵化基地的不享受当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每月16日以后退出孵化基地的享受当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本细则执行之日以后办理入驻的创业实体按此执行。

(四)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实补金额与创业实体的营业收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挂钩,独立补贴时段内,每个创业实体按照本条第(二)款核算应补金额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给予应补金额全额补贴,一是创业实体平均月营业收入的金额大于5000元;二是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2人(不含法定代表人)且稳定带动就业不少于1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入驻不足6个月即办理退出的。独立补贴时段内,每个创业实体未达到应补金额全额补贴条件的按照应补金额50%的比例核算实补金额进行补贴。本款内容自本细则执行年度的下半年补贴申报开始实施。

(五)孵化基地不得向创业实体收取押金。按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收费项目,孵化基地应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除按公示项目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本细则执行之日以后办理入驻的创业实体按此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补贴申请及支付程序。

(一)孵化基地相关财政补贴实行预付结算方式,本细则执行之日以后新入驻的创业实体按此执行。

(二)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由孵化基地汇总材料统一申请。补贴每半年申请1次,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孵化基地需将补贴资金预付至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并将转账凭证报送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提供的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孵化基地拒不执行预付的,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创业实体,并取消孵化基地定点资格。

(四)申请材料。

1.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2.孵化基地运营机构的银行开户凭证(复印件)。

3.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6)。

4.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实体名册(附件7)。

5.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保定市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复印件)。

8.创业实体缴纳补贴时段房租物业水电费的发票(复印件)。

(五)孵化基地各区域的建筑面积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量。

(六)本细则执行前入驻的创业实体补贴方式及流程按原细则执行至退出,实补金额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审计司法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入驻的创业实体补贴方式仍按原细则执行至退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创业就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对附件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省财政直管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超出本细则范围的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