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发布:
满城区融媒体中心
时间: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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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秸秆、垃圾焚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荒草等),禁止在河道、沟渠、田边、道路两侧和绿化林带内堆放农作物秸秆、垃圾。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

二、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要健全禁烧秸秆和垃圾监管体系,切实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严格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秸秆和垃圾禁烧区、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制度,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生态、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打击以及综合利用等工作。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的,按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农业经营主体处以罚款。

五、对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对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要严加管教。否则,一旦违反本通告,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电话:满城区大气办:7165166,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12369。

特此通告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