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我区正在开展2024年养老金调整工作 将惠及1.15万名退休退职人员

发布: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7-02
0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9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中,1949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暂以当地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计算,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数据完成统计后,在下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据实补发。

区人社局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做好调待资金测算工作,及时安排调待所需资金,积极推进调待工作,做到不差一分、不漏一人,七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1-7月份基本养老金增资补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