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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发布: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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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及职工:

老有所养是每一个人所期盼的生活愿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规范参保行为

依法参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参保,依法缴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规范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例如: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为规避缴费义务而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按实际缴费基数申报,不得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八)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未参保投诉举报途径

若单位未进行社保登记、未及时缴纳社保费,请您及时向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业务咨询电话:0312-7028362  0312-7028363

举报投诉电话:0312-7028385  0312-7028386

参保登记办理地址:满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公共服务窗口

特此告知

                  保定市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