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发布:
- 满城区烟草专卖局
- 时间: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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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保定市满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开展合理布局工作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第五条 保定市满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等因素,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设定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布局。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坚持持证零售客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定市满城区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市场单元格和市场单元格内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发布为准。
第七条 市场单元格内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零售点容量为上限,在已经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情况及排队轮候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二章 设定标准
第九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的总体布局实行容量规划、距离限制和限制性条款组合模式。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所在区域的规划数量上限时,对于新申请户遵循“退一进一”原则,即在出现零售许可额度时,依据申请登记轮候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
第十一条 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二条 业态类型为其他类和娱乐服务类的持证户数量不得超过所在辖区持证户总量的1%,且距离其他持证户200米以上。该类型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减少至所占比例以下后,按照不超过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办理。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设零售点。
(一)住宅小区、商住两用小区内部(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同时朝向小区内外经营的临街门面房除外);
(二)封闭式厂区、矿区、园区、工业区、施工工地等内部;
(三)地面一层商业门面以外的区域(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地下商业街内零售点除外)。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限制,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一)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停车区)、客运候车(机、船)大厅,其内部每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站前广场零售点不计算在内);
(二)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其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朝向市场外经营的、同时朝向市场内外经营的临街门面房不计算在内);
(三)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部,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其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四)对外开放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其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和距离限制。
(一)设有独立展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娱乐服务性场所,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或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商场,其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购物中心、商场,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或零售点间距上予以适当放宽:
(一)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残联部门开具的二级以上合法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无合伙经营,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80%,但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限制。该照顾政策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经营者(负责人)时,如新申请人不属于上述对象,则不予许可。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位置改变或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布局规定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提出变更申请的,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50%,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50%,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限制;
(四)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超市,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但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七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雪茄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客观应急性调整情形。在市场单元格出现较大变化时,由区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局专卖科审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一)因新建5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10000平以上的大型交通枢纽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时,可增加市场单元格或者所在市场单元格内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导致居民小区关闭、大量店铺关闭、大型商超关闭、交通枢纽关闭等情况时,可取消该市场单元格或者对该市场单元格内零售点新办业务进行冻结或者减少该市场单元格内零售点规划数量。
(三)出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七条的情形时,可及时对所涉及的市场单元格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排队轮候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位于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100米距离范围以内的,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20米距离范围以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人员可不受限进出的区域。住宅、公寓、民房院落,以及附属于住宅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不包括在内。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门店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信息网络”,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中所指业态类型严格按照行业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执行,以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六条 距离测量方法:
零售点到零售点之间间距,是指相邻两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最近边线间的距离,以行人可通行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边线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规定。
零售点到学校之间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出入口最近边线的距离,以行人可通行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学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出入口的,选择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最近的学生出入口边线为起始点。学生出入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予许可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保定市满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满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满烟专【2023】02号)同时废止。
保定市满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