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盐销售和餐饮食品等用盐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
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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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销售网点、饭店、食堂、小饭桌、小餐饮、食品加工企业(摊点):

根据国家盐改方案,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我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食盐市场的监管及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区食盐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为严防群体性食盐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食盐合法销售和餐饮业、食品加工用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禁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确保用盐安全。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盐加碘还承担着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重要历史使命。由于地域环境不同,各地所需碘营养水平也不尽相同,按照有关规定,我区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省卫健厅、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的所在地碘含量标准的食盐。各涉盐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销售食盐、使用食盐,坚决杜绝非食用盐、不符合当地碘含量标准的盐产品流入食品加工和餐饮环节,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规范进货渠道,落实进货台账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政策法规以及餐饮业进货查验、采购索证索票等有关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各食盐销售网点、餐饮业、食品加工业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是否从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是否假借物流配送和虚假用工的方式违法销售食盐;是否有进货票据;是否有食盐质量检验报告;是否建立了食盐进货台账等内容。重点核实是否建立食盐购销台账,做到食盐购销(使用)记录数据可查,是否使用符合食盐安全标准的食盐(饭店、食堂、小饭桌是否使用小包装食盐)。

3.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食盐零售网点和用盐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以违法购进食盐货值三倍以下罚款;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批发食盐的,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食盐销售网点、饭店、食堂、食品加工企业等用盐单位,使用不合格食盐、未索证、索票(盐业税专票)、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满城区盐业专营公司是我区唯一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合法食盐批发单位。

举报电话: 7072100   7198761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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