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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
满城区司法局
时间:
2025-01-03
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2024年12月27日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保定市满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清单中共有行政处罚事项21项,其中法律授权4项,冀政办字〔2024〕72号通知要求区政府部门下放17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此次乡(镇)执法事项调整的顺利实施。一是厘清执法权限和边界。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区政府下放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区政府下放权力部门不再行使(满城镇市政设施到达的城市建成区除外),但对跨区域案件或市级以上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仍由权力下放部门行使。二是做好过渡期内执法衔接工作。在清单正式实施前,要做好调整前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包括对区政府执法部门收回处罚事项的业务培训,和对乡(镇)承接处罚事项的业务培训。既要做到“收回来、衔接好”, 又要做到“放下去、接得住”,防止出现权责真空。三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对下放执法事项,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仍要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不能“一放了之”。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依法向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长期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四是同步对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要做好下放行政处罚事项与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同步衔接。下放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区编制部门按要求纳入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对不在清单中的处罚事项,可按要求纳入区政府相关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具体以履职事项清单工作要求为准。

区司法局负责清单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备案,经备案后的清单,于2025年1月1日统一实施,并由区政府于同日向社会公布。同时,区政府原有的《下放事项清单》即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满政发〔2020〕5号)、《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满城区自然资源领域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2021〕-2),于2025年1月1日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保定市满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保定市满城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乡镇现有法律授权行政处罚事项(4项)

1

乡镇现有法律授权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2

乡镇现有法律授权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3

乡镇现有法律授权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4

乡镇现有法律授权

对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处罚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二、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17项)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9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0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11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2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3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4

水利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15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6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7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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