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
满城区行政审批局
时间: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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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条线省级指导部门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是否依申请备注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建筑业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不动产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业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证件增补发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存根联数据采集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票缴销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票验(交)旧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票领用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申报错误更正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同期资料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

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购房补贴的核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的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参保单位注销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参保登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3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三条
4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九条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日常业务申办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与变更事项对应的相关证件、资料。其中,因参保人或者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由单位负责核查,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非因录入错误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对于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等变更登记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任免考评文件、聘任方案、工资审批方案等复印件。 社保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告知参保人更换社会保障卡;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条款号: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第14号令
条款号:第14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第14号令
条款号:第3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工伤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变更工伤登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玲第8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全文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人社部令21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3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等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条款号:第五章第四节
条款内容: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稳岗补贴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三是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要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同时,要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23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加大稳就业力度 (一)稳岗返还政策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原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程序办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留足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前提下,安排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不超过2018年度基金结余的8%。 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 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以下条件和范围内,自行确定符合的条件(2条及以上),明确具体数值(在范围内选择)。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以上指标按照单位报送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与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企业随时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返还政策。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继续执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相关规定。深度贫困地区继续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7号)相 关规定。 (二)稳岗返还其他规定 1.基本条件。实施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等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3.足额缴费认定。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 (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 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 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工 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并在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二)拓展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 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参保缴费等信息,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经办次数。要做到企业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年度内申报都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核。要跟踪了解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要加强对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 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26号)规定的“十强”产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市根据十强产业企业数量和申请情况,按原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要积极推进稳岗返还的网上经办工作,并及时做好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二)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对骗取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服务质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0号),全面提高经办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做到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推动政策落实。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解读宣传政策。要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系。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十二)
条款内容:(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76号
条款号:二
条款内容: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四)
条款内容:(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 (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 (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 (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人社部发[2015]31号
 
2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3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4
《社会保障卡规范》
人社部发[2015]31号
 
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6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20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工作,在发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保证各地社会保障卡工作更加规范、快速地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4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5
《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2
《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5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2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3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4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5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6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社会保障卡注销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2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3
《社会保障卡规范》
 
 
4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5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就业信息服务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116号
 
3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7号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3
 
6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5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四十条
2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46号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2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3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2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
十一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十三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
2017164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
201523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6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
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全部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全部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
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二十七条
2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
200646

全文
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
201510

 
5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第四十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法律法规名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劳部发﹝
1994498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省编办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
20163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现就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编办负责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中央编办决定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的赋码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三、工作事项   1、赋码及证书发放。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赋码机关接受申请单位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简化初始发证程序。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关、群团,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中央编办网上赋码系统为各级编办提供实时赋码、证书打印、数据管理等服务。地方自行研发赋码系统的,须按照中央编办的赋码管理标准和要求,每个工作日定时向中央编办传送信息,并做好实时传送准备工作。全国机关、群团的统一代码信息由中央编办向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传送。   四、工作要求 
  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指导及信息公开。要制定工作计划,主动与有关单位衔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办事单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证书发放和数据传送等工作。要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
201533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   3.事业单位证书号。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   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   6.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分。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二)统一代码构成。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   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   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10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政府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

财政河北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711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711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卫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12301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文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
32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文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条款号:第九十一条
条款内容:
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quot;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文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依据文号:
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10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建保
[2012]158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城建档案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
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
129
号令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
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
129
号令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购房补贴的核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92日,冀政〔199845号)第()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92日,冀政〔199845号)第() 

备注:逐项标注事项是否依申请公开。
保定市满城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条线省级指导部门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是否依申请备注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建筑业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不动产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业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证件增补发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存根联数据采集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票缴销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票验(交)旧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票领用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申报错误更正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同期资料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共服务县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

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购房补贴的核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县级《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的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参保单位注销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参保登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3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三条
4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九条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日常业务申办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与变更事项对应的相关证件、资料。其中,因参保人或者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由单位负责核查,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非因录入错误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对于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等变更登记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任免考评文件、聘任方案、工资审批方案等复印件。 社保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告知参保人更换社会保障卡;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条款号: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第14号令
条款号:第14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第14号令
条款号:第3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工伤保险服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变更工伤登记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玲第8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全文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人社部令21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3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等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条款号:第五章第四节
条款内容: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稳岗补贴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三是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要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同时,要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23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加大稳就业力度 (一)稳岗返还政策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原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程序办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留足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前提下,安排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不超过2018年度基金结余的8%。 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 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以下条件和范围内,自行确定符合的条件(2条及以上),明确具体数值(在范围内选择)。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以上指标按照单位报送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与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企业随时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返还政策。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继续执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相关规定。深度贫困地区继续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7号)相 关规定。 (二)稳岗返还其他规定 1.基本条件。实施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等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3.足额缴费认定。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 (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 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 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工 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并在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二)拓展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 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三)其他事项。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参保缴费等信息,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经办次数。要做到企业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年度内申报都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核。要跟踪了解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要加强对返还失业保险费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 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26号)规定的“十强”产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市根据十强产业企业数量和申请情况,按原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要积极推进稳岗返还的网上经办工作,并及时做好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二)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对骗取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服务质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0号),全面提高经办服务工作质量和效能,做到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推动政策落实。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解读宣传政策。要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系。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十二)
条款内容:(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76号
条款号:二
条款内容: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四)
条款内容:(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 (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 (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 (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 (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人社部发[2015]31号
 
2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3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4
《社会保障卡规范》
人社部发[2015]31号
 
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6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二、功能定位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条款内容: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应用管理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20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工作,在发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保证各地社会保障卡工作更加规范、快速地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2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二、功能定位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4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5
《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2
《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3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4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5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社会保障卡规范
 
全文
2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全文
3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4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5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6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社会保障卡注销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2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0号)
 
3
《社会保障卡规范》
 
 
4
《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
 
 
5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52号)
全文
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就业信息服务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116号
 
3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7号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3
 
6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5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四十条
2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46号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2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3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2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
十一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十三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
2017164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
201523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6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
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全部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全部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
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依据文号:人发
[1996]1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
[2014]90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
[2016]75
条款号:
条款内容:全部适用


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备案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二十七条
2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
200646

全文
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
201510

 
5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第四十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人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法律法规名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依据文号:劳部发﹝
1994498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省编办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中央编办发〔
20163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现就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编办负责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工作。中央编办决定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的赋码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三、工作事项   1、赋码及证书发放。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赋码机关接受申请单位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简化初始发证程序。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关、群团,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中央编办网上赋码系统为各级编办提供实时赋码、证书打印、数据管理等服务。地方自行研发赋码系统的,须按照中央编办的赋码管理标准和要求,每个工作日定时向中央编办传送信息,并做好实时传送准备工作。全国机关、群团的统一代码信息由中央编办向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传送。   四、工作要求 
  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指导及信息公开。要制定工作计划,主动与有关单位衔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办事单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证书发放和数据传送等工作。要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
201533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   3.事业单位证书号。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   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   6.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分。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二)统一代码构成。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   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   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10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政府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

财政河北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711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711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卫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12301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文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
32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文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条款号:第九十一条
条款内容:
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quot;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文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依据文号:
20134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10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建保
[2012]158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城建档案查询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
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房改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河北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
129
号令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
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
129
号令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购房补贴的核定
住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共服务县级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92日,冀政〔199845号)第()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92日,冀政〔199845号)第() 

备注:逐项标注事项是否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