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发布:
- 保定市满城区政府
- 时间:
-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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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规定执行之前,仍按照《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执行。
二、违反《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
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