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马连川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界的通告
- 发布:
- 满城区水利局
- 时间:
-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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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区马连川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区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正常蓄水位(85高程103.4米)以下面积为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85高程109.07米)线顺山坡向上延伸50米为库区安全保护范围。挡水坝下游坝脚以外100米,左右岸开控线以外分水岭以内为大坝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泄水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外缘线以外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
二、运行区管理范围划定
根据管理需要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宿舍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现有围墙范围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