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 发布:
- 满城区水利局
- 时间:
-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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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管理有序、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5〕7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一)堤防:漕河(方上桥-徐满界)现状堤防堤脚以外1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界河-龙泉河-清水河,左堤(南固店-满清界)现有堤防堤脚1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右堤(京广铁路桥-满清界)现有堤防堤脚5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
(二)水闸:百草沟水闸上下游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
(三)橡胶坝:界河橡胶坝上下游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为安全保护范围。
二、在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侵占、毁坏河道堤防、护岸、闸等水工程及其堤防管理房、界桩、公示牌、堤防里程桩、堤顶(闸代桥)限重限宽限高等相关设施,各类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测量和控制设施,以及其他相关环保、通信、照明、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打井、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1.堤防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2.水闸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3.橡胶坝管理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序号 | 河名 | 河 段 | 堤 别 | 堤防 | 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 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
等级 | 情 况 | |||||
1 | 漕河 | 方上桥-徐满界 | 左堤 | 四级 | 现状堤防堤脚以外10米 | 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 |
右堤 | 一级 | 现状堤防堤脚以外10米 | ||||
2 | 界河-龙泉河-清水河 | 满顺界-满清界 | 左堤 | 一级 | 现状堤防堤脚以外10米 | 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 |
京广铁路桥-满清界 | 右堤 | 四级 | 现状堤防堤脚以外5米 |
附件2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序号 | 工程名称 | 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 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情况 |
1 | 百草沟水闸 | 上下游建筑物外缘以外10m,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20m的范围 | 上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两侧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 |
附件3
橡胶坝工程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序号 | 工程名称 | 管理范围划定情况 | 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情况 |
1 | 界河橡胶坝 | 上下游建筑物外缘以外10m,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20m的范围 | 上下游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两侧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