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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市满城区委办公室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时间: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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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市满城区委办公室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部门:

鉴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和人事变动,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保定市满城区委办公室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深化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依据保定市政府《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保政发〔2015〕40号),在原有《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满办字〔2017〕31号)的基础上,细化修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在全区11个乡镇、183个行政村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区、乡、村三级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区级主要负责制定全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台账,并督导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二、三级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生态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生态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完善区、乡镇、村三级生态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在满城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生态环境监管任务。一级网格长由区长担任。

2.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区直相关部门下设的基层单位按照所明确的监管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生态环境监管任务。二级网格长由乡镇长担任。

3.三级网格:以村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行政村,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生态环境监管任务。三级网格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副网格长由村主任担任。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区与乡镇、乡镇与村)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网格化监管台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系统,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建立网格化信息指挥中心和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数据平台、完善健全区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及时查处二、三级网格上报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二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受理、制止、查处(或协助查处)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巡查台账。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生态环境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环境影响行为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文件要求,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机关、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区政府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委监委机关行政监督作用,使驻点巡察成为常态,全力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坚决依规依法进行严肃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深入持久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聘任257名环保专职网格员,并明确环保专职网格员职责。

(六)实施要求

1.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部署、重新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实施方案。要明确任务要求,按照网格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在网格化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

2.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至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

3.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健全区域环境安全,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本辖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分工表(六类表),及时上报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作月报、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区政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政府、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1.区政府负责: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并监督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组织考核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作出关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到位;组织“禁止燃煤区、禁止露天烧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水源保护区”等功能区的划定及修订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区域空气质量状况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2.乡镇负责:作为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对本乡镇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乡镇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依规到司法局办理执法证。接受区生态环境分局的业务指导,制定本乡镇生态环境监管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污染企业排查、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案件查处、污染纠纷处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除、违法建设项目清理、保护饮用水源地划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工作。实行涉污企业(摊点)“分包责任制”,乡镇副职包片、乡镇干部包企业,将本辖区涉污企业(摊点)及没有环保手续燃煤锅炉的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人,实现监管全覆盖。对辖区内违法生产的“小散乱污”企业(摊点),牵头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中队、派出所、供电站、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相关单位,依法开展综合整治或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依法取缔,严防反弹。每个行政村聘请2-3名环保专职网格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建立档案,对所有环保案件进行编号归档,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并上报。加强农村燃煤治理,通过鼓励和扶持,逐步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派送和清洁燃烧炉具使用,积极推广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太阳能、电能、煤气、沼气等方式,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和开发利用。对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依法进行查处。

3.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专职网格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生态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事件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依法对全区范围内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强化污染事故、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和生态环境信访案件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加油站(点)、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安装情况及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不正常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储气库、加气站、气罐车等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按规定检测油气回收装置。

(三)各相关部门

1.发改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加快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区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区燃煤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和生物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气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在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对城区内现有造纸、制革、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加强对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监管,严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非法交易。做好生产、销售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燃煤监管,确保散煤“清零”。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民用燃烧炉具。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及其它添加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城区内的餐饮油烟等污染进行监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3.工信局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依法对工业企业落后和过剩产能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我区的落后产能淘汰程序和标准,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升级。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型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完成建成区内燃煤锅炉替换改造任务。加强企业料堆场扬尘监督管理。

4.公安分局负责: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禁止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禁止在区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上道通行;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做好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对阻碍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公务或者执法活动的予以严厉打击。

5.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和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6.商务局负责:做好全区加油站(点)、储油库行业监管。对加油站(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进货发票和进货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油罐车、储油库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其立即整改,同时给予顶格处罚,并加强监管。

7.纪委监委负责:对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导监察,保障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运行通畅,依法依规查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8.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内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整治,解决脏、乱、差问题;对城区内的扬尘等污染进行监管;严禁城区内散体物料乱堆乱放扬尘,严禁露天烧烤,禁止在区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严禁城区内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露天电焊、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严禁城区商户、门店原煤散烧;严禁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上道通行;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加强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市政管网和城区工业污水管道的管理、维护,严禁污水外溢造成污染;推进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严禁治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9.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恢复基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对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提请区政府组织关闭;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做好涉污企业(摊点)非法占地清理工作,并依法处理到位;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地段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纪委监委机关、检察机关移交移送,依法处理;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园区的布局;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产业园区建设;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

10.财政局负责:将聘请环保专职网格员和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办公经费等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1.交通运输分局、养路工区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建设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监督落实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废水、废气、扬尘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散体物料覆盖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禁止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上路通行,杜绝扬尘污染。

12.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止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依法对涉污企业(摊点)用水采取措施,取缔非法自备井,协助生态环境分局对漕河、一亩泉河、界河、候河、龙泉河等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到位;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13.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在人口集中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调查处理农业污染事故,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和其他因素对农田、农产品和水源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指导养殖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改造,规范散养行为;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管控,对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督促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督促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禁止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实施灌溉水质监测,严格控制污水灌溉,严禁不达标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污染耕地应以安全利用为原则,优先采取农艺调控、轮作间作、低累积品种替代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严格落实耕地风险防范措施;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14.住建局负责: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加强对大册营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5.卫健局:负责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环境污染防治及辐射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及应急工作。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16.供电公司:负责全面清理排污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向违法新建企业和违法生产排污企业供电;负责对被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断电;对向违法新建企业供电或对已断电企业恢复供电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7.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区政府采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在发生突发的可能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环境安全的重大污染事件时应当告知公众采取有效的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8.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按要求对广大幼儿、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时通知并指导全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防护措施。

19.民政局负责: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保证火葬场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20.法院、检察院负责:对严重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金融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22.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满城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包乡镇领导和分管责任的区级领导为分包乡镇、部门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领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全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各有关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导分管部门履行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生态环境监管进行定期调度、督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各网格化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网格化监管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跟踪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健全八项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细化运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生态环境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3.联合执法制度。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突发或紧急生态环境事件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生态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特别是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保障群众健康、大气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它紧急生态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6.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8.环境监管巡查奖惩办法。充分发挥村干部在网格中的巡查监管作用,在网格内发现生态环境问题主动上报并及时有效得到处理或移交上级网格进行处理的给予奖励,对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村干部的责任。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凡是查实的,根据举报案件的次数及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检查、巡查时,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确属监管不力造成的,以及监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以后没有制止、处理情况严重的,报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提升监管能力。一是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各乡镇成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办公室(简称“网格办”),乡(镇)配备环保专职人员,人员由乡镇主管副职、2-4名环保所工作人员及生态环境分局中队人员组成。乡镇主管副职任“网格办”主任,乡(镇)环保所长、生态环境分局中队长任“网格办”副主任,负责做好辖区环保案件的受理、处置、上报、反馈、归档等日常协调调度工作。二是实行监督源代码管理制。为便于各村环保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保障监督人身安全,实行监督源代码管理制。各环保专职网格员在向二级网格举报环保问题时,只登记人员代码不登记真实人员信息。三是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推动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保专职网格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生态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对工作中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捆绑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保定市满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保定市满城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3.保定市满城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监管责任分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联文章: 关于《保定市满城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