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解读
- 发布:
-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 时间:
-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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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8号)要求,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保生态环保委〔2020〕2号)和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系列行动计划任务分工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要求,现制定本责任清单。
本责任清单主要包括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职责、中直驻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金融机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法院和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建立责任清单考核评价和追责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