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发布:
- 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时间:
-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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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粮粮储〔2021〕43号)要求,加强全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且在我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填写保定市满城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见附件),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提供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后,形成备案档案。
四、备案要求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始收购之前完成备案,备案有效期一年。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变更。收购期间,备案企业应当在每月逢1、6日上午10点前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
备案地点: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电子邮件:mclsjywk@163.com。
联系人:王秋红 李秀
联系电话:0312-7071199
附件:保定市满城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保定市满城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企业地址 | |||||
收购区域 | 填表日期 | |||||
备案材料 |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3. 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
企业承诺 |
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 2.在开展粮食收购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粮食收购活动的各项要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 |||||
部门意见 | 资料是否齐全 | 备案编号 | ||||
管理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执一份。
2.收购区域填写县(市、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