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的通告>》的解读
- 发布:
- 满城区水利局
- 时间: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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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文件要求,满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日出台了《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的通告》,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及划定,加强河道管理。
《通告》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通告》明确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活动。主要包括: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通告》指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审批或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