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发布:
-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 时间:
-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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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冀气领办〔2021〕64号)、《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冀气领办〔2021〕80号)、《保定市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满城区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满城区建成区及已实施清洁取暖的满城镇、大册营镇、南韩村镇、方顺桥镇、于家庄镇、要庄乡全域和神星镇的市头村、小楼村、大楼村、玉山村4个村。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不得设置散煤经营网点,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热电、集中供热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动员和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严查严处。
(四)区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商务、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抓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项工作落实。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