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落实仅销售与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公告
- 发布:
- 满城区行政审批局
- 时间:
-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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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八项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质后,无需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详情可咨询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审批股(咨询电话:0312-7133636)。
特此公告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