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满城区税务局涉企收费政策公开

发布:
满城区税务局
时间:
2021-10-21
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冀财非税〔2020〕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每年6月底前,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结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给省税务局,作为征收残保金的依据。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和《方案》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