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
- 满城区司法局
- 时间:
- 2021-11-09
- 0
保定市满城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5 | 枪支管理人员政审表 | 申请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证,对枪支管理人员的政审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条 | 省公安厅 | 居(村)委会、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 | |||
6 | 涉爆从业人员政审表 |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审批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省公安厅 | 居(村)委会、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 | ||||
7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8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项第6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澳门高等院校 | |||
9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1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所在内地学校 | |||
1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7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 市、县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8 |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 证明父母在中国内地无子女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9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二级以上医院 | |||
20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1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22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 |||
23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
24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5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七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
27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28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29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30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31 |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32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3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 ||||
34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3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6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7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3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39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40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市级实施)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41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原用人单位 | ||||
42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三、文化旅游领域 | |||||||||
43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降低50%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七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44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证明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实施)第五条、第八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45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证明 | 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文旅资源发〔2019〕14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河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46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4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四、市场监管领域 | |||||||||
48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49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50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1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2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53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
54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地图审核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中国测绘研究院和其他自然资源部认定的保密技术处理部门 | ||||
55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名管理部门 | ||
56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57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 ||
58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59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60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监理单位、银行 | |||
七、卫生健康领域 | |||||||||
61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62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63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64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65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6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7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8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9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
70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7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72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3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4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75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八、金融监管领域 | |||||||||
76 | 融资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时,用于证明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77 | 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证明 |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证明没有法定禁止从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78 | 拟设典当行股东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出资能力,资本金为自有实缴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9 | 拟设典当行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相应实缴货币资本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
九、民政领域 | |||||||||
80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81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82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83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84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85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86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87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8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市、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9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市、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90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 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市级民政部门 | 港澳台及居住国有权机构 | |||
91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92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办理 | |||
93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省民政厅,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4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5 | 无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证明 | 办理基金会登记业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三条 | 省民政厅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6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7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98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99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司法行政领域 | |||||||||
100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01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省、市、县教育部门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102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省、市、县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103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104 |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
105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省教育厅,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一、其他领域 | |||||||||
106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107 |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村委会 | |||
108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109 | 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境外政府的工商或税务等部门 | ||||
110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
111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
112 | 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 办理纳入政府安排工作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义务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第一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
113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
114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115 | 涉外宾馆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三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 | 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116 | 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6月4日公布)第五条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六条 | 市侨办或行政审批部门 | 驻外使领馆 | ||
117 | 亲属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五条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七条 | 市侨办或行政审批局 | 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
118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局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9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农村局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20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局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121 | 资信证明 | 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第1号,2016年6月14日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22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 市、县行政部门、宗教事务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23 |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 取水许可延续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四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 省水利厅 | 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