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相关优惠及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
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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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文件汇编 

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发改部门)

 

一、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1.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2.人民银行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2.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3.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

二、省发改委相关文件

(一)省发改委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实施2020年河北省“促复产稳投资补短板”融资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69号)

设立500亿元融资专项;重点支持复工复产专项流贷项目、疫情防控专项应急贷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项目、其他需要融资支持的扶贫、小微企业转贷款等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优先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省发改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开展2020年河北省“抗疫情稳增长惠民生”金融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97号)

设立600亿元金融支持专项;重点支持抗击疫情防控保障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疫情冲击受困项目、惠民及扶贫项目、小微企业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优先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在线办理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17号)

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平台微信服务号以及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在线申报。

三、市发改委相关文件

(一)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保政办函〔2020〕7号)

文件从制定了7大项33条措施,在持续加力推动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梳理我市相关企业积极申请列入国家发改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每周日前由企业报送至所在地发改部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                                                               

(三)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银行保定分行关于开展2020年保定市“抗疫情促复产稳发展”

为有序推动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和工行保定分行共同起草了《关于开展2020年保定市“抗疫情促复产稳发展”金融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惠民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通知》拟于近期下发。

(四)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及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组织和恢复生产。

(五)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复产复工的紧急通知

为切实做好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确保全市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按期建成投运,要求各地发改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列入国家和《河北省2019-2022年天然气储运体系建设重点工程(第一批)项目清单》、列入中央预算投资内的储气设施项目及列入《保定市天然气输气管线和储气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的天然气输气管线和基础设施重点支撑项目,办理复工复产相关手续,并抓紧督促复工复产。有关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建立健全防疫保障制度,充足供应防疫设备物资,加强人员检测管理,严防产生新的疫情,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六)保定市政府大项目办公室 保定市2020年重点项目计划(保大办[2020]2号)

2020年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较往年提前一个多月确定并下达,使工作启动有章可循。今年,全市市以上重点项目计划安排343项(省重点项目53项),总投资5871.02亿元,其中,续建项目134项,新开工项目107项,重大前期项目102项。

(七)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选派机关干部下沉基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包联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

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市级领导对84个重点项目进行包联。343项市重点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县级领导和6个市直部门包联,实现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全覆盖。

(八)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措施

积极推进推进网上办公、加强平台推介、提供在线客服、激励“以商招商”、持续涵养客商资源、积极储备目标项目、切实跟进在谈项目、分类指导签约项目、着力加强要素保障和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等十项举措,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关怀和帮扶力度,主动问需问困,及时收集分析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诉求,为投资企业提供领办、代办等专业化、精细化“线上”“不见面”服务,全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九)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开展202年河北省“抗疫情稳增长惠民生”金融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相关民生领域企业进行融资支持,降低疫情影响,支撑项目新建、续建、复工复产,保持投资平稳增长和经济稳定发展。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金融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一、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向上游企业的支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上游企业。以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清偿上游企业的应付款项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减少产业链账款拖欠或资金占用,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

(三)支持核心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为核心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提高核心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效率,帮助下游企业提前获得商品,减轻下游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约束。落实核心企业的信用责任,在融资合同条款中可明确核心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五)加强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也可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时应办理质押、转让登记。

(六)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资金压力。

(七)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八)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适度减免手续费。

三、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对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绿色通道”,合理确定分支机构授权,提高效率。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

(十一)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

(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五、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

(十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实际,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

(十五)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六、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风险特征,提供抵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大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的增信方式。

(十七)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

 

2020年3月26日 

 


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六)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组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势,协助国内有关机构采购紧缺医疗防疫物资,提高跨境支付结算效率。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人社部门)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现行社保减免缓降、援企稳岗和就业

政策的报告

 

一、关于社保费用减免缓降方面

(一)“免”。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三)“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关于援企稳岗政策方面

(一)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裁员率不超过20%;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不超过50%。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内容

对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提高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此项政策省人社厅正在调整认定办法,我市将于5月初全面铺开。

三、关于就业政策方面

(一)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创业培训包括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市级(含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课时7元执行。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六类人员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低于文件规定的据实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保人社规〔2019〕1号)执行。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6%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6%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省财政直管县可另行确定补贴标准。

(七)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八)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下同)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行政机关、无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补贴基本生活费的100%;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补贴基本生活费的70%;企业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补贴基本生活费的60%,其余由用人单位负担。

(九)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十)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十一)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十二)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十三)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补贴标准:场地租赁补贴标准(建筑面积):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每平方米每天最高不超过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其中每个创业项目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入驻两高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100㎡(含)以内部分按100%补贴,100㎡以上200㎡(含)以内部分按50%给予补贴,超出2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物业费补贴标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天最高不超过 0.2元(不足0.2元的据实补贴),其中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每个创业项目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入驻两高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100㎡(含)以内部分按100%补贴,100㎡以上200㎡(含)以内部分按50%给予补贴,超出2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水电费补贴标准:入驻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按每户每天3元给予水电费补贴(不足的据实补贴);入驻两高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足6000元的据实补贴)。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税务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   告

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202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保定市税务局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疫情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可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间接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直接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可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疫情期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一线医务人员补贴免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放防疫药品、用品等免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间接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个人直接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可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疫情期间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

河北省规定: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及解读要求,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工作。

五、疫情期间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

目前我省针对企业缴纳的三项社保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台了一系列社保费阶段性减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免征三项社保费

2020年2月至6月,河北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起5个月。

(二)支持大型企业复工复业减征三项社保费

2020年2月至4月,河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3个月。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

指2020年2月至4月,保定市对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3个月。

(四)缓缴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缓缴企业及个人医疗保险费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缴期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到账,整体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期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审批部门)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市场主体提速项目

审批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大幅度提高了审批效率,在此基础上,针对工业项目,还推出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一是实行前期服务,联合预审。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和业务处室与项目单位集中对接,为项目提供咨询解答、业务指导服务,让项目单位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优化环节、压缩时限。按照“只少不多”原则进行再优化,将国家规定的四个阶段,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2019年底前,已压缩至50个工作日,2022年将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实行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书合一”。将消防设计审核与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

四是实行容缺受理、联合审批制度。采取企业承诺,部门先审的工作模式,企业在具备申请条件、主要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报材料不全时,审批部门先行进入审批程序,企业在取得审批结果时一并提交缺少材料。

五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受理时间“全天候”。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目前已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河北省在线政务服务网、保定市电子行政审批系统、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项目单位可以登录任意一个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信息、上传资料,工改办通过资料预审,将资料分发到各部门,实现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同时结合我市实施的服务大厅节假日“不打烊”服务,实现“全天候”受理。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住建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开工复产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住建厅《推动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市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复工复产,尽快使行业发展恢复正常,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区分级有序推动

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以县(市、区)为单位,围堵疫情发生的点、面,阻断传播途径。根据不同区域疫情严重程度,在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分区分级分批实行差异化开工复产,不搞简单化、“一刀切”。

(一)分区域开(复)工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我市疫情情况,将疫情防控分为两类区域:低风险区域(博野县、顺平县、唐县、曲阳县、涞源县、涞水县、满城区)要全面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用工用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中风险区域(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高碑店市、涿州市、徐水区、安国市、高阳县、易县、阜平县、望都县、白沟新城、定兴县、清苑区、蠡县)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合理安排开复工,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同步进行,并逐步有序扩大复工范围。

(二)分类别开(复)工

使用本地工人的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的项目要率先开复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国有投资工程要率先开复工,城镇“两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程要率先开复工。  

(三)分阶段、分批次开(复)工

采取局部开工、部分开工、机械施工部分优先安排施工,有计划、分步骤地递增务工人员和施工量,堵住疫情防控漏洞,积极推进开(复)工。

二、加强企业用工帮扶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开(复)工项目实行台账化管理,对防疫达标的合格一个、开工一个。向开复工的重点企业(工地)派驻场员,“一对一”现场督导,帮助制定疫情防控和开工复产方案,做到一事一策、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开复工中存在实际困难。

支持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用工,“点对点”招用非疫区工人。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可根据企业用工规模及务工人员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隔离措施;可以提前介入,提前14天到员工居住地实名登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人持属地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的健康证明进场务工;采取专用定制直达交通工具“一站式”进行运输,来保途中落实好防疫措施,不与外界接触。也可在务工人员进场前,租用饭店、宾馆等设施,作为隔离留观场所,待留观14天后无症状返岗上班;留观期间要发放生活费。

三、规范务工人员管控

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务工人员都要签定“两点一线”保证书,保证工作期间只来往于工地和宿舍(家庭)。各级政府要协调放宽对劳务用工外出返岗管控,除有确诊或疑似病症封闭区域外,其它区域返岗人员出具施工企业工作证明,村委会(或社区)等基层单位应为其办理出入证,实现“依证通行”。

四、协调保障物资供应

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成立由住建、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建材物资供应工作专班,统一调度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运输、生产和供应。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在未全面实行混凝土搅拌站正常复产的情况下,在区域内按照运距短、生产能力强、信誉好、疫情管控有力的原则,选定两家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建设项目混凝土用料。同时,派驻人员指导搅拌站做好疫情防控、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

工程属地政府应指定防疫物资销售网点,提供价格适宜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保障开工复产需求。

五、保障工程款支付

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应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建设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项目,可延缓3个月缴纳保证金、措施费。

 六、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七、简化复工办事流程

创新工作方式,灵活采取“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模式,全力做好项目复工服务。简化在建工地复工程序,务工人员进场实名制登记一律采用网上登记。对安全、环保记录良好且达到复工条件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国有投资工程等特事特办,住建主管部门现场核验达标后,即可复工。已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的建设工程,在保证“六个百分百”的基础上,其他需要办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编码登记等手续允许复工后2个月内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应对疫情领导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其他需新开工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施工图审查、监理等相关审查手续尽量采取网上审查。

八、激励棚改、“两场”设施、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等重点项目开工复工

对及时开工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向及时开工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鼓励各县(市、区)对及时开复工的“两场”设施和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的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励。

九、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

省、市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2020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十、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

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开发企业申请,对预售资金实行前移一个节点进行拨付。开发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预售监管资金的5%。在此期间,开发企业应确保将预售资金及时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或用于与项目防疫的相关支出。

 十一、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

 鼓励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平台进行售房咨询、中介服务和销售。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在全市疫情防控结束后一个月内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十二、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

当地政府规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安、社区、环卫、物业等行业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免收疫情期间公租房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在疫情期间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欠租时间累计计算;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对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由当地政府确定负责管理的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租赁政府产权小区配套的商业用房的个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正常营业的,按照《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保财发〔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的范围、条件、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

十三、落实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责任“双到位”

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线上监督检查,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优惠及政策支持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

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